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准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宁价工[2005]341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
10月中旬以来,液化石油气气源价格突破5000元/吨。近日,已达到5520元/吨,液化石油气零售企业普遍出现亏损,为缓解当前供求价格严重倒挂的矛盾,确保我市液化石油气的正常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南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准零售价格作适当调整。
一、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准零售价格由原来每公斤5.00元调整为5.50元,最高上浮幅度仍为15%,下浮不限。各经营单位可根据规定的中准零售价格及浮动幅度自主确定具体零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对交纳过设施建设费的用户,仍按低于实际零售价格5%的优惠价格执行。
三、本次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准零售价格调整后,为减轻民政低保对象和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的负担,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液化气经营单位负责对各自供应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对象中的民政低保对象和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凭身份证、户口簿、液化石油气用户证及民政、工会的低保和特困证明,年内每户一次性补贴15元。既是低保户又是特困职工的不得重复领取。对民政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实行调价补贴,是体现政府为困难家庭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各液化气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年内民用液化石油气调价补贴发放到困难家庭用户,并在液化石油气用户证上做好记录。
四、各液化气经营单位接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在液化气供气站点按照有关规定将市物价局规定的中准零售价格和实际零售价格及优惠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做到明码标价。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肆意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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