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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治理意见的通知

  9.未经批准擅自违规设置、未按有关规定审批设置、影响公共设施功能、影响园林绿化效果、影响建筑物形象、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要限期拆除。
  10.各类户外广告发布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低于发布总量的20%。
  11.因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而造成新的市容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三、治理措施
  按照综合治理要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一)予以保留。具备合法手续,在设置位置、规格、形式、数量、制作、亮化等方面符合具体要求的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
  (二)完善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逾期,在设置位置、规格、形式、数量、制作、亮化等方面基本上符合具体要求的,治理中经审核可以保留的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
  (三)限期整改。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的工艺水平及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经限期整改后可以达到要求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
  (四)限期拆除。严重违反《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点》要求的;不愿自行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经审核不宜保留的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广泛参与的组织机构,做到责任到人,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同时,要健全日常管理机构,将规范治理与长效管理结合起来,巩固治理成果。
  (二)规范治理工作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进行。
  (三)规范治理工作要在2007年7月20日前结束。
  (四)各地区要在摸底普查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列入治理范围内的各类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提出治理意见,报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
  (五)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规划设计需经审核同意后实施,通过组织专业评比,推出精品,典型引路,示范推广。
  (六)在规范治理期间,未按要求编制规划的道路、区域,一律不得审批新设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
  (七)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与执法管理工作,各级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八)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规范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九)要妥善处理好治理与发展的关系,兼顾投资经营者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扶优汰劣,规范市场,全面提升我市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的设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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