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店招牌匾原则上应本着一楼一线、一店一招、材质精良、亮化完备的设置要求予以规范治理。每个单位、店面只能设置一个店招牌匾,不可重叠设置、多头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建筑,设置的店招牌匾做到规格、样式、亮化统一。
7.店招牌匾都必须设置亮化设施,亮化形式可选用内透光灯箱、霓虹灯、LED等,尽可能避免外打灯光。
8.店招牌匾的制作应突出高标准、精细化,重点在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上下功夫,避免粗制滥造。商务、餐饮、娱乐类店招牌匾应选用亚克力等优质材料并配有LED、霓虹灯等亮化设施,其他店招牌匾也应选择新型材料并配有亮化设施,喷绘类店招原则上予以拆除。
9.店招牌匾用字及书写必须符合《
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不得出现繁体字、错别字、二简字和异体字。
10.店招牌匾的尺寸、比例、式样、颜色等要与建筑物及周围景观相协调,设置高度不得超过上层窗口下沿。
11.对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店招牌匾要限期整改或拆除。
(二)户外广告。
1.户外广告规范治理重点提升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亮化效果和商业氛围。
2.钢铁大街、建设路、阿尔丁大街、友谊大街、黄河大街、文化路、呼得木林大街、巴彦塔拉大街、南门外大街、和平路、包头机场、包头东站、包头火车站等主要景观道路、窗口地区和城区出入口范围内设置的高立柱广告和建筑物上设置的大型广告,原则上应改造为具有动感的三面翻或霓虹灯形式,并完善亮化功能。
3. 鞍山道步行街、幸福路步行街、包头机场、包头火车站等主要商业街区和窗口地区应在户外广告的治理上有所突破,改造设置大型LED电子显示屏广告。
4.餐饮、娱乐、商业等建筑及立面只允许设置三面翻、霓虹灯或LED广告,已设置其他类型广告的要限期整改或拆除。
5.其他路段、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重点规范治理外观形象,完善亮化功能。
6.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规格、式样、制作、亮化等应符合《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点》的要求,并与建筑物及周围景观相协调。
7.标志性建(构)筑物、党政机关、学校、部队、图书馆、文物文化馆所等建筑物上一律不准设置商业广告,已设置的要限期拆除。
8.样式陈旧、造型呆板、制作粗糙、破损污染、闲置空置、内容低俗及不具备亮化功能或显亮功能残缺的户外广告要限期整改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