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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14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依法设置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旗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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