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15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国家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以来,我市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了相关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增强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四日
包头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 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增强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部署,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后期扶持政策落实的组织领导
后期扶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的一项惠民政策,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利益关系复杂,易引发相关群体的矛盾纠纷,造成不稳定问题。为落实好这项政策,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布置移民后扶政策落实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强调这是对各级政府执政能力的一次检验。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后期扶贫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把好事办好。
(一)以旗县为基础,分级负责。
按照移民工作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市、旗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库移民工作和移民稳定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认真组织落实。
旗县人民政府是水库移民工作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工作主体,要具体抓好实施方案制定贯彻、移民人数核定、后期扶持方式确定、资金发放、规划编制实施等各项组织落实工作。要建立逐级负责的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
(二)建立健全机构,落实工作经费。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市、旗县要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或明确移民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安排必要的经费。因此,移民人数较多的旗县应配备专门人员、落实专项经费。移民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