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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注:由宝东收费站K465-246至虎林市内车辆征收宝东收费站标准的50%。

  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每吨位2元征费;客货两用车辆按载重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每10人为一吨位)合并计算征费;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每吨位2元计算征费。合并计算后的征收标准不得超过特大型征费标准。

  第四条 征收办法

  1、收费员持《收费许可证》收费。

  2、通行车辆经过方虎公路虎界至虎林段公路收费站收费亭时,车主要按规定标准主动交纳通行费,并取得缴费通行凭据后通行。

  3、通行费凭证为零售票、月票、季票三种。月、季票必须提前购买,当月当季使用,可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到虎林市交通局方虎公路交通征费稽查所办理。零售票在售票亭当次购买。

  4、车辆缴费后通过验票亭时,驾驶员要主动出示通行费缴费凭证,经验证后方可通行。

  第五条 处罚

  1、所持票证与车辆类别、吨位、定员不符的,除收缴所持票证,就地补征通行费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涂改票证的,除没收票证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违造票证的,一经查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对不缴费强行通过的车辆,除按规定补缴通行费外,要处以应征额10倍的罚款。对无理取闹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资金管理

  罚款和通行费均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车辆通行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偿还建路贷款、垫资及利息、公路养护和征费机构经费,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 征费年限

  征费年限以收回贷款、垫资的本息为原则,暂定5年。征费标准暂定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由省物价、财政部门重新审核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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