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2003年9月9日 黑财综[2003]135号)
虎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征收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车辆通行费请示》(虎政发[2003]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
为偿还建设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的银行贷款,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1988]交公路字28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通过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改建部分的机动车辆征收通行费。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机动车辆通行费是向通行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机动车辆征收的事业费,由虎林市交通局统一征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立收费站审批手续,依法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凡通过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改建部分的各种机动车辆,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持《追捕证》的公安部门警备车及由国家军费开支的编内军用车辆外(不含编内军用车辆参加地方营运和军队企业的车辆),一律征收通行费。
对从事农田作业20马力以下的农用拖拉机免收通行费。
第三条 征费标准
车辆型号
| 车 辆 种 类
| 收费金额元/辆次
|
杨岗站
| 宝东站
|
小型
| 2吨以下载货车辆;
7座以下载客车辆
| 10
| 10
|
中型
| 2.1吨至5吨的载货车辆;
8座至19座载客车辆
| 15
| 15
|
大型
| 5.1吨至10吨载货车辆;
20座至39座载客车辆
| 18
| 18
|
特型
| 10.1吨至15吨的载货车辆(22英尺集装箱车);
40座以上的载客车辆
| 20
| 20
|
特大型
| 15.1吨以上的载货车辆;
40英尺集装箱车(12米)
| 25
| 25
|
摩托车
| 含轻便、侧三轮车
| 2
| 2
|
20马力以下经营性
| 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
| 3
| 3
|
20马力以下
| 各类拖拉机
| 4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