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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确定方虎公路虎林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确定方虎公路虎林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2004年11月25日 黑价联字[2004]105号)


虎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确定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虎政发[2004]48号)鉴于方虎公路虎林段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期已满,现行收费标准基本能够满足收费还贷的要求,且能被广大的机动车主所接受。经研究,同意你市继续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3]135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至2008年末。收费到期后由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方虎公路密虎界到虎机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3]135号)文件中的第五条修改为“第五条 违章处罚 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分别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5号令)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况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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