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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和产业集团(局)相关部门在加大节能减排行政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要重视发挥职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要把推进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工作纳入地区和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规划,加强业务指导,并为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条 件。对义务监督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区县及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义务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应当组织查处,督促整改。对阻碍义务监督员正常工作或进行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应严肃处理。

  企业要对义务监督员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要为义务监督员的学习和工作创造良好的条 件,义务监督员向企业工会反映节能减排存在的问题和情况,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后,企业工会要及时将《合理化建议表》转发给企业有关部门,并由相关部门将落实情况反馈给义务监督员。企业工会要把加强义务监督工作与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结合起来,深化推进职工节能减排活动。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七条 按照自愿、兼职、便利、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由工会干部、具有从事节能减排相关工作经历、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在职或退休职工及相关人员组成义务监督员队伍。义务监督员应具有从事节能和环保相关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政策、业务水平;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愿意为维护公共利益做出贡献,自愿参加并且能够承担节能环保义务监督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义务监督员由所在单位、区县局(产业)工会和市节能监察中心推荐、申报,由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联合聘任,并颁发聘书和证件。义务监督员证件由上海市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工作站统一印制和代章。由市总工会备案。

  第九条 义务监督员一年一聘,可连聘连任,因所属单位人员发生变动,应向聘请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义务监督工作站每年对义务监督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估,主要内容:1、学习宣传;2、工作情况;3、合理化建议;4、单位工会评价。对认真监督、工作负责的义务监督员,第二年的续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义务监督员,给予表彰;对不适合开展工作或自愿退出的人员,由单位工会、区县局(产业)工会提出意见,经发证机关同意,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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