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不可抗拒的因素增加投资超过建设项目预留动态投资引起的投资变化,应向原批准单位申请调整投资。
十、项目进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制定建设项目总体及分阶段进度计划,保证建设项目的给排水、供暖、供电、污物处理、通讯等配套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十一、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有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工作,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报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每个季度向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全部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十二、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经一年正式运行后,应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后评估工作由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实施,其中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结束后提交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报告。
十三、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