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省统一组织验收。
六、项目招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择优选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法取消中标资格或中止合同。
七、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等阶段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
八、节能与环保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建筑节能。因地制宜,在项目实施中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再生能源,采用节能替代材料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污水、污物处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九、项目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所需配套资金由各项目市、县落实,保证按计划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省专项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应纳入县级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实行集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等阶段投资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