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规财字〔2007〕2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组织实施好《河北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范全省农村卫生项目建设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规划》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要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我们根据《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卫生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卫生项目建设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好《河北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保《规划》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要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卫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设区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论证确定,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列入《规划》由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或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各设区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好项目的编报和审批,并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确定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各设区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要联合成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加强项目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