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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省直各单位、各业务处室要严格项目开支范围与标准,严禁处(科)室或个人支配项目资金。省直各单位、各业务处室应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再调整。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突发事件发生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省直单位、有关业务处室可提出书面预算调整或追加意见,送规划财务处审核。经规划财务处审核报主管财务厅长审批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收到省财政批复调整或追加预算指标的文件后,及时调整或并入年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二十一条 预算安排用于省本级开支的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补助地方卫生工作。专项资金一般不得用于行政经费开支。

第四章 决算编报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规划财务处应按规定组织编制省本级决算草案。

  在编制决算草案时,规划财务处应当及时与省直各单位、各业务处室和各市(含扩权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账,清理核实全年的预算收支和往来款项。不得把本年度的收支转为下一年度的收支或者把下一年度的收支列为本年度的收支。决算数字应当采用经核实的会计数字,不得采用估计数字,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规划财务处要按时对本级系统、厅机关和省直各单位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经主管财务厅长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和国家及省财政有关要求,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年度终了和项目完成之后,省直各单位、各业务处室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按照项目目标、实施计划,逐一核实项目完成情况,检查分析项目和经费执行情况,评价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认真总结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分报业务分管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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