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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按月审批制度。各业务处室于每月20日之前提出本处室下月各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报告,报业务主管厅长审核同意后,送规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经主管厅长审核同意的相关处室的资金使用报告,年度中间超过业务主管厅长审批时间1个月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经主管财务厅长审批后,年度中间3个月没有执行的报告作废。如仍需开支,重新履行报批手续。资金使用报告批准后,规划财务处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提供必备附件送财政集中支付审核及存档。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规划财务处按月向省直各单位、各业务处室通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向各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长报送分管业务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省直单位、处室,将采取座谈会、情况说明、通报等方式督促加快预算执行。各业务处室要及时办理各项支付手续,防止年终突击花钱。

  项目资金不是处室资金,其他业务处室开展该项目相关业务工作时,规划财务处可调剂使用该项目资金,报经主管财务厅长审批后,及时与牵头处室沟通。

  第十二条 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专项资金,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直接支付工作程序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列入财政授权支付范围的专项资金,各处室应依据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票据在规划财务处报账。资金支付实行业务处处长审批和规划财务处长审核制。对超出支出范围与标准的,规划财务处不得支付。

  纳入财政授权支付范围需要将资金拨付具体承担项目单位的,业务处室要按预算及时向规划财务处提出拨款申请,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凡符合预算和用款计划、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规划财务处要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对不符合预算和用款计划等,规划财务处不得拨款。

  第十四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我省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由规划财务处与相关处室沟通提出资金下达意见,报主管财务厅长审批后,送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省直各单位不能对市县单位安排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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