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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

  (一)“一上”预算。根据省财政厅有关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规划财务处在向主管财务厅长汇报后,向省直各单位、各业务处室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省直各单位、各业务处室根据有关要求和业务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向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长汇报后,提出项目申报建议,协调、平衡、排序后报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省直各单位、各业务处编制的预算建议后,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初步意见,报主管财务厅长审批后报省财政厅。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业务处室工作的项目,由牵头业务处室(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工作。

  (二)“一下”预算。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控制指标后,规划财务处及时向省直各单位、各业务处室通报有关情况,省直单位、各业务处室向单位负责人、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长汇报后,在原申报预算的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按照专项业务经费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对  下级补助预算等编制具体分类预算。

  (三)“二上”预算。规划财务处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指标和省直单位、业务处室编制的具体预算,综合平衡各方意见后,汇总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报主管财务厅长审批后报省财政厅。

  (四)“二下”预算。“二下”预算为省财政批复预算,规划财务处报经主管财务厅长批准后,通知省直各单位和各业务处室。省直单位、各业务处室根据批准的“二下”预算项目,对牵头的专项资金提出年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单位负责人、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长原则同意后经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报主管财务的厅长批准执行。考虑年度中间可能发生一些不可预见的开支事项,原则上将专项资金的80%列入年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省直各单位、各业务处室负责执行经批准的具体项目预算。

  第十条 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专项资金在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具体范围划分,按省财政厅有关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专项资金,必须按期报送用款计划。规划财务处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分月用款计划及业务工作开展情况,每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年初预算涉及项目细化(含政府采购)的资金,在4月底前完成。个别特殊项目在8月底前细化完成。项目细化后,根据资金性质及工作需要,并入年度分月用款计划,按时申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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