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规财字[2007]7号)
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本级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预算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卫生部、省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本级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预算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卫生部、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厅机关业务处及省直单位用于完成特定卫生工作任务以及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各负其责,严格预算,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围绕全省卫生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和厅党组中心工作,统筹规划专项资金项目,区别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保证重点需要,并在“准”和“实”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