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的通知
(冀卫法监字[2007]36号)
各市卫生局、厅卫生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卫生部《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组织有关人员修订了《
河北省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省卫生厅2003年4月17日印发的《河北省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冀卫法监字(2003)第17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联系。
附件:
河北省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部《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 许可文书制作应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客观反映整个审批过程。
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批工作使用的文书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 卫生许可文书编号格式为:冀(地区简称)卫+许可性质+字(年份)第XXYYYY号。其中,XX为许可类别代码,YYYY为顺序号。
第五条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卫生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卫生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卫生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专用章。
第六条 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卫生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卫生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卫生行政许可证件撤回决定书,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