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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凡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填写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由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进行分类。对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关评价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对不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或当地地震小区划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条件,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的项目,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实施的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协助,保障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范围之内的所有建设工程(见附表)。
  (三)地震资料研究详细程度较差或第四纪活动断层通过地区的建设工程(见附表)。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本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接受管理和监督。对拒不接受管理和监督,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或弄虚作假开展地震安全评价工作的,当地地震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所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业务,禁止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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