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标志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以及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和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工作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围档应当稳固、安全、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砌体或者定型板材,砌体围档应当压顶并亮化;
(二)高度不得低于1.8米,市区主要道路不低于2.5米;
(三)大门应当采用金属材料。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档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第十条 建筑物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全封闭安全立网,防止高空坠物和扬尘。安全立网应当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地面及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平整、坚固。
施工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其中,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量在500方以上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量在500方以下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简易设施。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主体二层结构完工前完成基坑回填。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识牌,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不得混放。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等散体物料,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50厘米的堆放池。
施工现场产生的余土,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30厘米的堆放池集中堆放,堆放地点不得靠近围档,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