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9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建立安全、防火、治安保卫和卫生等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内施工。需要扩大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