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20日)修改南昌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9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家畜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
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畜养殖和销售活动以及药品、兽药、饲料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畜,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猪、牛、羊等动物及其初级产品。
本办法所称违禁药物,是指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和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安排必需的监督管理经费,保障消费安全。
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家畜养殖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家畜屠宰、销售过程中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测,外来家畜检疫和违禁药物检测证明的查验。
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生产、经营家畜违禁药物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上销售家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