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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宛政〔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南阳市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顿和规范水上漂流秩序,加强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境内的江、河、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和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从事漂流活动的其它相关人员。
  第三条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但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事先经主管单位核准。
  第四条 有运输船舶通航的河流、水库、湖泊禁止开展经营性漂流活动。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对其辖区内从事水上漂流的安全负管理责任,漂流经过地的乡镇政府应当协助管理,建立健全漂流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 所有人和经营人

  第七条 从事水上漂流活动的单位,必须经市级海事机构安全资格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水上漂流活动。
  第八条 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少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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