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擅自批用宅基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农村村、组干部和基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擅自批用宅基地的,要严肃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或辖区内发生大量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县市区政府实行问责制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三、严格土地执法和监管
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非法占地,倒买倒卖土地,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执法监察。要严格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电力、公安、监察等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为依法用地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社会共识,使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