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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四、保障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等部门要依据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政策,予以保障。

  (一)人员保障。乡镇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得少于6人,农村、社区群众义务消防队队员不得少于15人。消防队员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消防事业,政治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乐于奉献,现实表现良好,年龄在18-35岁以内(义务消防队员可放宽至40岁),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专职消防队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本地征招或由派出所协勤、企业职工兼任。义务消防队员由村民担任或企业职工兼任。

  (二)经费保障。乡镇消防队伍的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形式上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将消防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采取政府与当地企业共同出资的方式予以保障。消防事业经费包括消防队员的人员经费和消防业务费。消防队员人员经费包括: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基本工资+奖励工资+过节补助,标准不少于每月1000元)、服装费、培训费、保险费(养老、医疗、工伤)和义务消防队员工伤保险费。消防业务经费包括:消防车辆、消防器材、消防通讯器材、个人防护器材购置及其维修费,购买灭火药剂费,水电、取暖、油料费,购买办公用品费和营房、营具维修费(各项经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执勤保障。营房库室。乡镇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出资修建或协调解决,但必须具备执勤条件。乡镇专职消防队营房库室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60平方米,设立值班室、消防员备勤室、消防器材库、车库,并设置相应的训练场地和训练设施。其它用房可合用(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三)。

  车辆器材。乡镇专职消防队配备载水量2吨以上的水罐泵浦消防车1部,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农村义务消防队配备一辆微型汽车或农用车,用于运送消防器材。乡镇专职消防队员、农村社区群众义务消防队员应配备通讯器材(详见附表四)、个人防护装备(详见附表五)、灭火器材(详见附表六)。消防车辆、通讯器材、灭火器材和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人员培训。乡镇专职消防队,农村、社区群众义务消防队组建以后,由其所在的县市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开展为期不少于15天的灭火技能培训,凡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市级及以下公路收费站对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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