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高于市政府规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高出市定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自行解决。
第八条 建立低保基金制度。除财政拨付的预算资金外,各县(市)区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
第三章 家庭成员的认定及收入的计算
第九条 家庭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属间的社会生活组织。
家庭包括下列成员: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或成年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学习无工资收入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四)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种植、养殖业收入;
(二)劳务输出收入;
(三)自谋职业收入;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是指家庭年纯收入总额除以家庭所有成员数的商。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在每年1月份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应写清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生活的基本状况,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
(二)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五天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经村低保评议小组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