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3〕第1号)
《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经唐山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耀华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困难居民的最低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驻农村户口的农村村民、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通过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低保评议小组(由5人以上组成),承担和管理本村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及保障资金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费用制定,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调整时,依照相关规定重新核定。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