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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禁止损坏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设施,危害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

  导标通视区内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对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第三十一条 船舶在航道上失控或者有沉没危险的,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驶离航道。

  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在通航水域沉没的,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沉没在港区水域的,应当同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设置标志。

  前款规定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未设置标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其费用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禁止使用遇险和安全频道进行与遇险和安全呼叫无关的通话。

  船舶误发遇险求救信号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通航水域和交通管制区、禁锚区、施工作业区内设置渔网、网箱及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碍航物;禁止在航道、港池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

  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水域内从事体育竞赛、训练、娱乐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五条 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设施应当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载危险货物的积载、隔离和其他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对匿报或者谎报行为进行调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载检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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