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不得在客舱及人员通道堆放货物。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七条 船舶进出港、锚泊、移泊的,应当提前一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并在规定的频道内保持连续守听,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办理进出港签证。
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依法可以定期签证。
第九条 船舶进出港、在港内航行、移泊或者靠离码头及系泊点、装卸站时,按照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计划,并安排具有相应等级的引航员引航。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航目的地登、离船舶并将引航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下列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一)载运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的;
(二)从事超大型、笨重拖带的;
(三)根据港口实际情况有必要护航的。
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护航申请后,经审查需要护航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及时组织具备护航能力的船舶护航。
第十一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情况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穿越或驶入航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行驶的船舶,禁止抢越他船船首;
(三)发现他船穿越航道,应当采取鸣号、减速等有效措施避让;
(四)在航道、掉头区掉头,应当在通航环境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并在掉头前显示信号。
第十二条 船舶航行、靠离码头、系离浮筒、穿越或驶入航道的,应当主动使用声号、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有效手段表明本船意图,并与有避让关系的船舶保持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