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7]第1号)
《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2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国栋
二ΟΟ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身安全,防治海域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人员和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唐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海域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唐山海域船舶溢油应急指挥机构、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海上溢油应急反应和搜救工作。
港口、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上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应当具有相应的有效技术证书,按规定标明船名和船籍港等标识,配备消防、救生、防污和应急等设备和器材,配备保证船舶安全的持证适任船员。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五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六条 禁止船舶超载和非客运船舶载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