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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筹资标准,待遇支付等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本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基金出现缺口,由财政垫付,具体办法由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制定,报州政府批准。基金运行连续两年出现收不抵支情况后,由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提出调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黔西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

序号

疾 病 范 围

1

恶性肿瘤

2

慢性白血病

3

慢性肾功能衰竭

4

再生障碍性贫血

5

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

6

精神分裂症

7

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

8

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

9

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10

肺结核病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12

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

13

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

14

支气管哮喘

15

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

16

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

17

血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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