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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动漫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的通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动漫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的通知
(津园区管发[2008]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高新区动漫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高新区管委会2008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决定,现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动漫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

  二○○八年五月四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动漫产业
发展的鼓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动漫、游戏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2008年起五年内,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对动漫创意产业的投资,奖励动漫创意及其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均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高新区动漫、游戏及相关企业重点发展的领域包括动漫原创生产、游戏制作、动漫及游戏作品外包加工、动漫与游戏应用软件产品生产及服务、动漫周边产品研发及生产加工、动漫与游戏人员实训、剧本创作等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辖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属于本办法第三条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和机构。

  第五条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具有一定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原创动漫游戏精品项目,可申报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立项,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六条 国内外大型知名动漫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发机构,实际资金到位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总投资额6%的比例奖励给其在天津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予以奖励50万元、10万元;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5万元;获国家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获多次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漫画作品的创作机构,根据其作品影响力和市场销售情况,予以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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