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委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力度的通知
(淄建发〔2008〕49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加快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步伐,保证全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 [2006]460号)和《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 [2007]38号)以及市建委《关于在居住建筑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及成套技术的意见》(淄建发〔2007〕7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力度,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市建委《关于在居住建筑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及成套技术的意见》(淄建发〔2007〕78号)文件精神,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土壤源、浅层水源和污水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力度。
二、各区县要积极鼓励、支持和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6月30号前,各区县至少确定一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并报市建委科教科,以便及时对该项目进行技术指导。
三、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把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作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积极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四、各级开发、质监、墙改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