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污水处理管网建设滞后、不配套,污水截流工程不完善,进水浓度较低,一些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超前,不能满负荷运行。
(三)在线监测和远程监控工作存在漏洞,已建成的部分项目在线监测装置运行不正常,人工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差距较大。
(四)有些地方反映世行贷款、日元贷款报账程序繁琐,资金到位迟缓;县以下污水处理厂没有国债资金和奖补资金支持。
(五)定远县污水处理厂建设使用的钢材、水泥标号不够,存在质量隐患。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明工作责任。按期建成投运污染减排项目,是完成全年污染减排任务的关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责任到人,落实措施,加快推进污染减排项目建设。8月10日前,各市要将未完工的污染减排项目建设工期安排和保障措施报省政府,并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度及相关情况告省环保局。从2008年起,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的污染减排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项目建设进度达不到要求,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将暂停审批、核准、转报其所有建设项目,暂停除减排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暂停农用地转用计划审批。
(二)加快项目建设。8月31日前,各有关市、县必须启动应开工而未开工的污染减排项目建设。同时,各地要加快在建项目的工程进度,抓紧做好试运行项目的申请验收工作,严格工程质量监督,确保2008年底前所有污染减排项目按计划投入运行,发挥减排作用。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巢湖流域县级污水处理工程以奖代补的有关政策。
(三)定期调度项目。由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议,通报污染减排项目建设进度,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近期将召开污染减排专题会议,听取部分市、县政府工作落实情况汇报,促进污染减排项目建设。
(四)加强监管督查。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建成污染减排项目的运行监督,督促所有燃煤电厂关闭旁路挡板,及时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在线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定期核准在线监测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有效,保障减排设施正常运行。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部分地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进行驻点督查;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 11月左右对各地进行实地督查,确保污染减排项目建设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