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依法在机场设置临时留验观察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本部门医疗卫生单位技术人员和力量,配合地方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甘肃总队:负责组织驻甘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1.3 市州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市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各市州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州政府主要或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市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省级各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省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兰州市肺科医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省人民医院承担重大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病人救治任务。兰大一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危重症病人医疗救治任务。兰大二院承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任务。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病人转送任务。省级其他综合医院承担重大非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学评价;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评估工作。
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全省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市县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