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农用船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4、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对农用船舶及船主进行建档立卡以及编写船号、勘划载重线、检丈、登记、发证,统计上报有关资料。
5、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农用船舶船主的培训工作。
6、加强应急救援建设,制定农用船舶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增强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协助调查处理农用船舶交通事故。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船舶管理工作。其职责:
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地、县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落实农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职农用船舶管理人员,对农用船舶的安全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
3、建立农用船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4、与村民委员会逐年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村民委员会与农用船舶船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5、负责农用船舶的登记造册,并将登记造册情况上报县(市、特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内容包括:船主姓名、船舶证书号、吨位,限载生产人员数、质量物造、航线区域等。
6、对农用船舶进行建档立卡及编写船号和戡划载重线、检丈、登记、发证工作。
7、负责农用船舶船主的培训工作。
8、加强应急救援建设,制定农用船舶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增强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9、负责处理辖区内农用船舶未经检丈、登记、发证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等方面的事宜。
10、负责农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宣传、贯彻和实施有关水上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与农用船舶船主签订安全责任书,并督促其落实。
第九条 农用船舶驾驶人员必须是《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证书》上登记的人员。农用船舶船主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及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做到:
1、与村民委员会逐年签订安全责任书,对船舶的安全负责。
2、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载客和超限定水域航行,不违章航行。
3、加强对船舶的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适航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