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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金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金通知的通知
(冀财综[2006]43号 2006年10月10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房管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具体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项民心工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促进我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河北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加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把这项政府职责和“民心工程”落实到位。

  二、加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要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20号令)以及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河北省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冀建法[2005]4号)和《关于积极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冀建[2004]222号)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管好、用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其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四、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要求。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用于廉租住房资金的比例应在5%左右,具体安排资金的比例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房产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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