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随时检查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行为的具体过程;也可以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体情况,要求其提交总体或者某一类行政许可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根据行政许可的内容和种类,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人,便于监督检查。
五、对于监督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属于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没有主体资格和越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取消该行政许可;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违法的,责令依据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决定;属于实施行政许可欠缺公平、公正的,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对办事处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责任人员,在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后给予其责任追究。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确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严格执法、高效、便民地实施行政许可权,预防和减少行政许可违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是指审批行政许可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具体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错误的行政许可或者处理决定。
第四条 追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应当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负责审批工作的人员培训和监督管理,避免和减少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