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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四、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在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2.涂改、转让、冒用、买卖、出租或使用伪造的行政许可证照、证件的;
  3.行政许可证照、证件的变更、年审、补领、有效期延续没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的;
  4.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而又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仍在进行许可事项活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要求
  1.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依法行政,在对被许可人进行各种检查活动时,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签字、归档。
  2.被许可人有权查阅检查记录,对给予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行使监督检查权力过程中,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煤矿安全项目许可证照、证件的暂扣、吊销、注销权和罚款等行政处罚权要依法、规范进行。
  六、社会监督和举报
  1.河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积极受理广大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煤矿安全行政许可事项的举报。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电话:0311-7024226
  邯郸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举报电话:0310-3097396
  邢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举报电话:0319-2069271
  张家口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举报电话:0313-8063791
  唐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举报电话:0315-2820213
  2.河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属实的,要对不依法开展煤矿安全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和被许可人的各种违法行为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煤矿安全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河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举报、投诉人说明有关情况。
  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为监督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正确行使行政许可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行政复议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
  二、对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其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公平、公正的监督检查,以便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三、对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用定期检查、定点检查,也可以采用不定期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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