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而听证场所有限时,应当事先公布有关规则,依照规则公开、公正地挑选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听证费用由我局承担。
四、听证公开举行,允许公众和新闻界参加旁听。
五、由局长指定的不负责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监察人员作为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和记录员,听证会合议庭由三人组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负责指挥听证的进行,询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询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处理。
六、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应当包括:(1)案件名称;(2)听证主持人及听证会组成人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职称);(3)到场的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具体情况;(4)听证的时间、地点;(5)听证是否公开;(6)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发问;(7)证据调查的内容;(8)主持人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听证会合议庭合议后,根据听证笔录提出意见,由局行政许可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
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防止煤矿安全行政许可中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现象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方法
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日常监察或定期专项监察的形式,每年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至少进行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人员,还要把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列入日常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
检查方式包括:书面材料的审查、现场检查、动态跟踪管理等。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将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三、监督检查内容
1.被许可人是否认真依法履行了行政许可事项要求的义务。
2.被许可人是否保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后的合格状态。当某一环节不具备法定条件时,是否进行了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的,是否仍在进行许可事项活动。
3.是否有涂改、转让、冒用、买卖、出租或使用伪造的各种行政许可证照、证件等行为。
4.各种行政许可证照、证件的变更、年审、补领、有效期延续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
被许可人应接受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开展的各种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真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