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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由负责验收机构的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签署。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为正确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许可权,做好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对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审批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对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事项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可以陈述、申辩的期限,听取其意见。利害关系人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做放弃。
  对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告知;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公告,公告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公告期五日。
  三、直接告知利害关系人时,应当将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一并转送;公告的,将申请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告。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用口头形式通过电话陈述、申辩的,由接电话人员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来我局口头陈述、申辩的,接待人员负责记录,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记录核对无误后,签字并摁手印。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平等。对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应当兼听。
  六、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承办人对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其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要认真复核,对于理由充足、依据合法的意见予以采纳,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局行政许可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为正确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许可权,做好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广泛听取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我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二、属于本制度第一条第一项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属于第二项的,应当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听证。
  三、对将要举行的听证,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将要作出决定的内容、程序上的权利等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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