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
煤矿企业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表);
2.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4.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5.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6.联合试运转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8.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受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照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改、扩建矿井新增生产能力实行分级受理:
(一)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受理,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受理并由其负责竣工验收。
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文件和资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竣工验收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分别由安监一处或安监二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或者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办事处应责成一名副主任组织相关人员或者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工程质量认证;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是否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
3.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5.是否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批复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的处室根据验收情况,提出是否合格的审查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组织的副主任根据验收情况,提出是否合格的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局长(主任)办公会审查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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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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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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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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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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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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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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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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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质量
认证情况
| 认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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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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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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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设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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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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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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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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