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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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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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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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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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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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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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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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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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设施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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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安全条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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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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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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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由负责审查机构的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签署。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为正确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许可权,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
二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