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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设计能力

 

项目法人

名称

 

地址

 

立项批准部门

 

设计单位及资质

 

项目总概算

 

安全设施概算

 

主要安全条件概述:

    

项目法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由负责审查机构的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签署。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为正确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许可权,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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