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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二、申请
  煤矿企业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地质资料;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受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照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改、扩建矿井新增生产能力实行分级受理:
  (一)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二)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受理,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三)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受理并由其负责设计审查。
  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文件和资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审查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的设计审查申请,分别由安监一处或安监二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或者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受理的设计审查申请,办事处应责成一名副主任组织相关人员或者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三)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批复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的处室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合格的审查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组织的副主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合格的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局长(主任)办公会审查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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