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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冀煤安监字〔2004〕68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政府要求,我局制订了《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行政许可办理场所予以公示。

  二OO四年七月九日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行政许可集中办理中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许可集中办理中心应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应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三、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集中办理中心亲自申请的除外。
  四、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当事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七、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规定条件的,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由集中办理中心10日内统一送达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不予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行政许可决定在集中办理中心公开,供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传真电话:0311-7012745
  地址:石家庄华安街80号   邮政编码:050051
  监督电话:0311-7024226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

  为正确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许可权,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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