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直交安字[2004]1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高省直机关后勤服务水平,推进省直机关形象建设,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今年7月成立了河北省省直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绿化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委员会(冀办字[2004]4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爱卫会等五个事务性专门委员会的通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为抓好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能的落实,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委员会于2004年9月16日召开了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落实。
河北省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切实加强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爱卫会等五个事务性专门委员会的通知》(冀办字[2004]42号)精神和省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河北省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抓不懈、与时俱进”的方针,遵循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依法参与交通活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省直机关办公效率和质量的原则,不断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努力搞好省直机关的交通安全工作,确保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二条 组织机构
河北省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委员会是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机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办事机构为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处。省直各部门要设立相应的交通安全机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