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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08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职能部门的联动体系,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作用。

  一是县市政府要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各行业单位、各系统主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指导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从落实消防责任、落实消防制度、落实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设施上严把关口,进一步推动行业消防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是县市政府要督促具有社会消防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进一步履行社会消防管理责任。

  建设、规划部门要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于新建城区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订、修订消防规划。落实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经费,确保城镇消火栓功能正常,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在办理规划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照和办理验收手续时,将消防审核和验收作为基本条件;规划部门在对县、镇、村规划进行编制和修订时,要及时征求消防部门的意见。

  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政审批,要将消防审核合格意见作为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建筑工程项目竣工时,房产管理部门要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作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基本条件。

  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开设消防知识教育课程,要督促各类学校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落实学(院)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做到各系、部、年级、班的消防安全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督促寄宿制学校对学生宿舍每周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对耐火等级和通道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责令所属单位停止使用,对新开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批的基本条件。

  工商部门要督促市场、个体工商户、个体私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完整好用。每半年要召开1次市场、个体工商户、个体私营企业负责人会议,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季度利用宣传专栏、板报、墙报、橱窗等多种形式开展1次以上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每半年组织市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进行1次消防灭火演习。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经营性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对营业执照进行年检、验照时,将场所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作为予以办证、年检、验照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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