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直人计字[2004]1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高省直机关后勤服务水平,推进省直机关形象建设,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今年7月成立了河北省省直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绿化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委员会(冀办字[2004]4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爱卫会等五个事务性专门委员会的通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为抓好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职能的落实,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4年9月16日召开了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落实。
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爱卫会等五个事务性专门委员会的通知》(冀办字[2004]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确保2010年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标,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核心,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坚持强基固本,实行依法管理,深化优质服务,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在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社会保障三个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为河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第二条 组织机构
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是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机构,其办事机构为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处。省直机关各单位要设立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由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