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直爱卫字[2004]1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高省直机关后勤服务水平,推进省直机关形象建设,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今年7月成立了河北省省直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绿化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委员会(冀办字[2004]4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爱卫会等五个事务性专门委员会的通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为抓好省直机关爱国卫生委员会工作职能的落实,省直机关爱卫会于2004年9月16日召开了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省直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落实。
河北省省直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爱卫会等五个事务性专门委员会的通知》(冀办字[2004]42号)精神,为加强对省直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改善省直机关整体卫生状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爱国卫生运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提高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健康水平,推动省直机关形象建设为目标,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分工负责,群众动手,综合治理,依法监督,规范管理,科学指导”的工作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二条 组织机构
河北省省直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省直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的协调机构,其办事机构为省直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处。各部门要设立相应的爱卫会组织,有效履行职责,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三条 工作职责
省直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省直各部门的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制定省直机关爱国卫生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检查考核标准;组织省直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达标和评选先进活动;承办驻地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