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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4、督查各县市区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打击煤矿事故瞒报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

  5、督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等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或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对煤矿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入井带班的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等经济政策;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的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必须经过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生产矿井必须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安全培训。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上年度瓦斯治理项目实施和今年的项目申报情况;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保证抽、掘、采平衡;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县级瓦斯联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严格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落实矿井与其现场管理有关制度。

  5、防治水管理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抽后掘、先治后采”的控放水原则;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

  6、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的措施。

  7、煤尘防治管理情况。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加快进行支护改革,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9、机电运输管理情况。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禁止非防爆农用车入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10、火工品管理情况。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建立并严格执行爆炸材料贮存、运输和井下爆破作业制度。

  11、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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