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未入库的税款按欠税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收取纳税(发票)保证金的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地来连从事生产经营、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责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购领发票,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不超过二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发票保证金时,应填开《纳税保证金收据》或《发票保证金收据》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及时登记保证金台账;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结算纳税保证金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先办理纳税手续,开具完税凭证,收回《纳税保证金收据》或《发票保证金收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须背书);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发生应税行为需要返还保证金的,将原收据背书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退付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核销死欠的程序
核销死欠,是指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其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过程。
(一)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并附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
(二)市局对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核销死欠确认申请经实地调查后进行批复,下达《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并形成《核销死欠备案底册》存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市局下达的《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后进行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第四章 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违法处罚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
《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二)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